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自己常年照顾家庭未能外出工作,要求男方对自己进行家务劳动补偿32万元。9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已经审结此案,判决男方张某支付女方马某补偿款8万元。
女方马某称,与张某结婚10余年并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是对于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二人出现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效。
女方认为,自己在婚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系全职家庭主妇,常年为家庭辛劳,生活相对困难,要求男方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32万元。
男方张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女方要求补偿标准过高,无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马某因抚育子女、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马某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二人未就此项请求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理的补偿数额。
马某主张作为全职主妇,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亦认可此事,故马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要求张某给付离婚经济补偿。
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在十余年的事实,以及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的现状,并对马某的职业前景进行评估,酌情支持了8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法官提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顾名思义,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逸失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中,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必然会因此而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自身的成长发展受到限制,导致离婚后求职能力受限,生活水平难以得到保障。
离婚经济补偿这一制度是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凸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由于家务劳动具有隐蔽性、无形性,不易评价。所以对于请求权人来说,首先,在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如果对方不同意支付,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包括无工作的记录、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方工作及出差情况等。其次,请求权人应当对家务劳动有正确的认识,法律所指的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不仅仅是频率和次数的多少,如下班顺道去市场买菜等频率较高,但只基于此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可能不会得到支持。除此之外,还要有劳动强度的要求,包括了体力以及脑力劳动。再次,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不是简单的“对方工资一分两半”,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通讯员 滕文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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