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收期货喊单
“喊单刷手续费”判赔77万!居间人:不利于稳定;期货公司:将产生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来了,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金融界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拍案惊“期”
50岁的张女士在荐股群被拉入期货群,交易期货3个月产生了190余万元亏损,而这其中有110万都是手续费。接受不了的她一纸诉状将居间人陶某和期货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陶某、S期货公司连带赔偿张女士损失1931792.78元的40%,即772717元。陶某和S期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随着法院终审判决的公布,本案更多细节曝光。
居间人:一审将风险转嫁,不利于期货市场稳定
陶某上诉称:期货交易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行为,应坚持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一审判决将张女士自身交易的风险转嫁给居间人及期货公司,不利于期货市场秩序的稳定。
本案中,张女士进行交易系自主决定,张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一定金融股票投资经验的情况下,对任何投资建议特别是保证收益的投资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自身为追求高收益而进行的交易,相应风险也应由其自身承担。另外,如张女士所述,2019年7 月4 日下午,“在韩某的喊单下,张女士一笔亏损了60 万元左右。张女士当时被吓得手无举措,他给张女士打微信电话说不要急,他一定会带张女士把亏损赚回来。同日晚上,他在群中的喊单格式就作了变动,每次喊单就加上了‘个人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买卖依据’的字样”。此后,张女士依然继续交易直至2019年9月2日销户。足以表明,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张女士以赚回亏损的心态自主决定继续交易,如有收益,由其自身享有;如发生亏损,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陶某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张女士的损失与陶某的居间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陶某对张女士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期货公司:手续费95%被居间人拿走,一审明显不公正
S期货公司针对陶某的上诉请求辩称:一、S期货公司履行了对居间人陶某的管理义务。二、S期货公司在主观上无过错。张女士和陶某故意欺骗S期货公司,具有过错。S期货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居间人的管理义务,实际上亦履行了居间人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三、陶某和S期货公司的行为与张女士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四、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五、一审判决若生效将产生不利后果。
S期货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S期货公司存在过错系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张女士的经济损失和S期货行为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系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判决若生效将产生不利后果。(一)对S期货公司明显不公正。一审判决已确《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人可获得居间报酬为净手续费的95%,针对张女士主张的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期货投资损失中,期货交易损失791740元,手续费支出1 140 052.78 元。手续费扣除税费后,居间人酬金为803 018.17 元,S期货公司收入仅为55956.19元。一审法院简单化判决S期货公司与陶某对张女士的损失 772717元承担连带责任,严重损害了S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对S期货公司不公平。另外,对于张女士交易损失,有多少是其自主决策导致,有多少是跟随“韩某”指导操作导致,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因此对张女士因居间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数额到底是多少也没有查明,判决S期货公司和居间人连带赔偿的数额亦没有事实依据。(二)造成各方诉累。(三)加重中介机构责任。
二审进一步厘清各方责任,赔偿额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陶某、S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
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状况,期货居间人在协助期货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和业务拓展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效率提高和结构优化。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主体有其一定的必要性。
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不同于代理人及代理法律关系的性质。一审判决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等有关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认定陶某及S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S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其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自然人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更不是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是独立于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中介经纪人,期货公司不负有对自然人期货居间人的人员管理职责。但是,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包括机构及自然人)之间并非“绝对隔离”。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了期货公司的管理责任。”之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期货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对于具体管理方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居间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居间人行为准则、权利和义务、培训管理、解除合同条件和罚则等内容。”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一)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居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公示的居间人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二)期货公司应当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居间人的培训管理主体责任。除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培训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居间人管理过程留痕。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等等。期货居间人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虽然《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且刚刚于2021年9月10日起才开始施行,但其是对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的期货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的进一步总结性完善、细化及严格规范,在此之前,期货公司就应当负有上述基本的管理责任,履行基本的风险防控义务。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对于S期货公司,其提供了张女士的风险评测结果、《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提示及居间义务明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以及工作人员对张女士的开户验证视频等证据,前述证据显示在S期货公司向张女士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已了解张女士的投资者资格,并向张女士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S期货公司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正确。根据2020年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张女士的投诉作出的答复内容,未发现S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张女士举报所提参与喊单、刷单行为的证据;张女士已书面确认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交易结算信息未见异常;经调取S期货公司留存记录,未见S期货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S期货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公司制度等行为。据此,虽然S期货公司的履约行为对于张女士期货交易损失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S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疏于管理,导致期货居间人陶某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陶某任由他人利用其期货居间人的名义,向S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有违期货居间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等行为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通过四个方面的详细分析论证,最终认定S期货公司未对期货居间人进行有效管理,S期货公司有能力且应当预见居间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会对投资者作出自主交易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仍放任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不履行适当性义务,故S期货公司具有一定过错,是正确的,S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S期货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S期货公司存在过错,张女士的经济损失和S期货行为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系认定错误,并要求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分别对张女士、陶某及S期货公司存在的过错、过错的性质及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分析,判决陶某赔偿张女士损失1931792.78元的30%,即579537.83元;S期货公司赔偿张女士损失1931792.78元的10%,即193179.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后续情况。
期货和衍生品法小贴士
即将于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诈骗维权专家
本律师在实践中处理了很多期货类的案件,也帮助不少期货投资者追回了部分或大部分损失,全部追回损失的,只有那些假平台或黑平台。实践中很多期货投资者都是跟着喊单老师来投资的,都是按照喊单老师的指导来操作的,结果导致亏损甚至是巨额亏损。
最近看到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陆家嘴论坛关于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的表述,笔者还是想发表一下对炒期货的看法,也想表达一下,期货喊单亏损怎么办?
一、郭树清的发言内容
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陆家嘴论坛关于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的表述时说,“在前期发生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案例中,有大量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从成熟金融市场看,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是机构投资者,非常不适合个人投资理财。道理在于,受不可控制甚至不可预测的多种因素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波动很大,对投资者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具有很高要求。普通个人投资者参与其中,无异于变相赌博,损失的结果早已注定。那些炒作外汇、黄金及其他商品期货的人很难有机会发家致富,正像押注房价永远不会下跌的人最终会付出沉重代价一样。”
“损失的结果早已注定”“很难有机会发家致富”,那么期货交易的意义是什么?这位证监会原主席,现任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显然比一般的人更能洞悉期货交易的本质。是不是因为其不是证监会主席,所以才敢这么说呢?如果其是证监会主席,还能这么说吗?
“普通投资者当然不要参与商品期货。”期货界大V、知名期货个人投资者老K对此毫不置疑。6月10日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老K认为,郭树清发言中的“普通个人投资者”指的是缺乏专业知识的散户,他们如果进场炒期货就是被割韭菜。
“郭树清说期货有风险肯定是利好股市,但普通散户连炒股都很可能亏钱,所以最好是选择大众化的投资产品,比如基金。但选择基金产品也需要一定的判断能力。”老K建议道。
同日,前北京尚银投资有限公司风控总监、资深期货个人投资者李雪松也赞成郭树清的发言,他对时代财经表示,“个人不要去做大宗商品交易。”
事实上,近年来期货市场的确呈现“机构进,散户退”的局面。时代财经发现,在国内期货市场成交规模从每年不到10亿手,到2020年突破60亿手的同时,法人客户交易量占比却从2008年的10.71%,快速增长到2020年底的37.40%。
6月10日,多名业内人士都对时代财经表示,郭树清对于期货市场发言的另一层含义,也许是提醒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以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大宗商品涨价风险。
2020年下半年开始,世界经济从疫情中逐渐复苏,大宗商品面临强势涨价潮,许多企业的生产成本几乎翻倍,不得不向下游传导涨价压力。
时代财经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企业还未参与到期货的套期保值中,只是被动地接受原材料价格上涨。
也有一些企业在此轮涨价潮中靠炒期货赚得盆满钵满。6月8日,秦安股份公告称,截至6月4日,公司期货投资平仓收益将影响2021年投资损益税前金额5398.46万元。在此之前,秦安股份曾公告称,从2020年4月15日至9月11日期货投资的累计收益达到7.69亿元。
李雪松认为,秦安股份的“战绩”很难复制,“企业做期货投资也很难,99%的企业恐怕都会搞砸。为企业做期货套期保值的团队,既要懂企业,又要懂期货交易、政策法规。对外要与当地期货公司形成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对内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老K则表示,“不专业的普通投资者是韭菜,不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当然也是。反之,专业的个人投资者完全可以进入期货市场。”
事实上,秦安股份的公告也证实了这一点,公司的期货投资品种与其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公司期货主要投资品种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紧密相关,公司作为汽车制造企业也长期跟踪相关价格走势。……基于对汽车行业长期发展的信心,对中国工业体系强劲韧性的信心,公司认为特殊情形下大宗商品的异常下跌未来必将随着中国经济的强劲复苏回到正常价格区间。”
那么,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期货套期保值呢?李雪松告诉时代财经,企业和市场应该接受合理范围内的期货交易亏损。“现在大家的普遍误区是,企业做期货只有盈利才是成功的套期保值,期货亏损了就是投机,要背锅担责。其实正确的态度是用期货、现货价差冲抵,或者期货小幅合理亏损,来保护大批生产原料成本可控。”
李雪松强调, “期货将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一个手段。”
二、对郭树清发言的评论
郭树清的发言显然与当前全球通胀预期下大宗商品价格大涨的背景紧密相关。可以看到,遏制重要民生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当前已成为国务院及相关各部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期货行业是小行业,期货市场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市场。因此,看待期货交易显然不能着眼于其本身,而是要放到更高更长远的角度来认识。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然而市场调节却不是万能的,也存在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如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这在这轮大宗商品大涨中都有所表现。这就需要把“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结合起来,加强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种种缺陷,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毫无疑问,政策调控是分析期货行情走势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因素。要做有情怀、有温度的期货研究和交易。
从期货行业自身来看,郭树清的话在当前的环境下表达了对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仍不合理的忧虑。经过30多年的发展,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日益优化,截至去年的数据显示,期货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持仓量占比已超过一半,资金量占比超过六成,已成为市场主要力量。然而,需要看到,这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比例仍有不小的差距。
期货市场是一个极为专业的市场,无论是金融期货还是商品期权的推出,都有着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显然可以杜绝多数风险承受能力弱、投资理念不成熟的交易者进入。而去年恰恰是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银行业出了“原油宝”事件,可见让专业人做专业事的重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郭树清的话也是对投资理念的拨正和对投机者者要“敬畏市场、敬畏风险”的提醒。炒作期货“很难有机会发家致富”,这是毫无疑问的;“普通个人投资者”“损失的结果早已注定”,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毕竟期货交易是一场艰难的修行,发家致富的机会注定只是留给极少数人的,或许多数投资者交易期货的目标并不是“发家致富”而只是“养家糊口”。而“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也只有在这场修行中不断积累经验,成为不普通的投资者,才能真正跑出来。
期货行业,拒绝躺平。致敬有着发家致富梦想的期货交易人!致敬有着依靠套期保值稳定盈利梦想的产业企业!致敬默默为期货市场提供流动性的专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致敬有着要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梦想的期货行业!
三、你为什么做期货投资?
笔者再次提醒大家,当你决定要对外投资的时候,如果你不懂,那么希望你一定要去网上先查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对此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再决定是否要投,很多人被人一忽悠,脑子一热,根本就不会去做初步的尽调,就直接投资了。当自己醒悟过来的时候,资金已经被骗了。笔者对这些人一直觉得比较可惜,因为只要你网上稍微的搜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就能识破他们的骗局,根本就不会上当,但他们都没这样做,只有被骗以后才这样做,但已经晚了。
炒期货被骗也是一样的道理,很多人懂期货吗?很多人都是投资股市的,根本不懂期货,特别是那些年龄大的人,现在这些非专业投资者基本都不怎么懂期货。既然你不懂,你在做投资之前是不是应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呢?有些人是了解了,一看是正规平台,有国家的相关资质,所以就大胆的投资了,结果也一样是被套路了。不是说正规的不能投资,既然是正规的平台,当然可以投资,但你真的理解这里面的不有多深吗?期货的风险那么高,有几个人能赚钱呢?当然有赚钱的,但肯定不是你这个小白,都是专业投资者才可能会赚钱。因此,笔者建议不懂的人不要投资期货。
很多投资期货的,都是从股市过来的,被那些骗子在群里一忽悠,说股市行情不好,做期货投资能赚大钱,群里的人经不住多次劝说或忽悠,更经不住那些人天天在群里晒单,证明他们赚了多少钱,再理智的人天天被劝说、被洗脑也会变得不理智,最终做了投资,直到亏损之后联系不到这些人或被踢出群之后才明白,群里的人都是托儿,就他一个是真正的受害者。这个时候后悔已经没有用了,只剩下维权一条途径了。
四、炒期货被骗了怎么办?
当自己意识到被骗了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报警。但是报警真的能解决问题吗?警察办案是需要时间的,而且有时候证据不充分的话,警察根本就不会立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笔者这么多年的维权经验,一直坚持认为,被骗了想维权成功还是要靠自己,如果不靠自己有别人靠自然是最好的,警察帮忙把钱追回,自己不用花钱请律师,还全部追回,这是最好的。但实践中有多少这种最好的情况出现呢?概率1%都不到,也就是说,其他的情况都得靠自己的努力去维权,而且维权是需要成本的,需要时间、需要精力,很多人可能会说被骗的身无分文,还怎么维权?这就是骗子最愿意看到的情况,骗到你一无所有,让你根本无法维权。这样的话,骗子就可以高枕无忧,大摇大摆的出去花你的钱了。
更有甚者,很多受害者说,被骗了之后精神压力巨大,根本就不想活了,愧对家人,愧对自己,对自己的错误悔恨不已,估计都已经有抑郁的倾向了。说实话,如果你真的因为被骗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那这也是骗子高兴的事儿,根本就没有人再去找骗子维权了,骗子不用躲了,大把花你的钱就好了。所以,笔者认为,被骗之后,想其他的都没用,坚定的维权就好了。你不要寄希望于骗子良心发现,会把你被骗的钱再还给你。骗子是没有良心的,特别是那些惯犯,只有那些刚刚开始骗人的骗子,估计还会有点良心,当他们骗人骗久了,就不会有良心了。因为他们从来不认为自己是骗,他们觉得自己做的是正大光明的事业呢。所以被骗之后,应当鼓足勇气,勇敢的活下去,勇敢的和骗子斗下去,骗子让你不好过,你也不能让骗子这样逍遥法外,你应该让骗子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然,这个社会上还有很多人会受骗。
当然,笔者这些年维权中,也有人会感谢骗子,被骗之后不维权的人也很多。这些人觉得,第一,骗子和她沟通交流这么久,也让她获得了很多快乐,而且骗子还给了她很多的鼓励,她认为骗子也不是那样的可恨或可误;第二,如果去维权,会打破她现在内心的宁静,她不想打破这种心境,虽然知道是被骗了也不舒服,但内心深处不想再提到此事,因为一想此事内心就会痛,所以不想再提此事了,被骗的这些钱自己认了;第三,即使知道能够维权要回来一些钱儿,但这维权的过程,可能会让她痛苦,会打破骗子和她之间建立的那种关系。所以更愿意花钱买平安了。这种做法笔者也认可,既然你不想追究骗子的责任,那是你的权利你可以放弃。只是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而已。
笔者也一直认可,骗子为了骗你,真的是不容易的。他们要采取各种伪装,还要学习各种话术,天天陪聊,陪聊到深夜,只为了获得你的好感,有时候,还要为你唱歌,唱情歌,只是为了让你高兴而已。为了让你相信他,他什么话都敢说。生活中有很多单身的人,习惯了孤独,突然有这么一个人闯入了自己的生活,对自己无微不至的关怀,天天早上问早安和晚安,而且还把自己伪装成高富帅,有那么多的正能量,还经常做公益,还能让你资产翻倍,还要带你周游世界,同时,还用小时候的悲苦生活打动你柔软的内心,这样一个如此励志的人,让你不得不放下内心对他的戒备。等时间久了,你就进入了他的圈套,成了他的猪,既然是猪,那么总有要杀的那一天。虽然你不相信,但那一天迟早要到来。只是当你被宰割的时候,你还在相信他的甜言蜜语,这让你不觉得疼痛。当有一天,你被他骗的一无所有,他就在你面前玩消失了。只有在这个时候,你彻底明白被骗了。其中一个当事人遇到的骗子玩消失的方法就是说自己得了癌症,我的当事人一时接受不了这个现实,这么好的一个人怎么就得了癌症呢?虽然她亏了钱,但她不觉得是他的问题,一直认为是自己操作的问题,不然不会亏钱。当知道他得了癌症的时候,还四处为他找药,当有一天知道他死了,还为他难过了很久,自己也因为这事儿,身体变得特别不好。感情被骗、金钱损失,这双重打击更让人难以承受,有些当事人直接住院治疗很长时间,而且还没钱再治病了,唉。
五、期货公司居间人喊单、带单被明确禁止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居间人的可为和不可为
1、居间人可以从事的活动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2、居间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条详细的规定了居间人不可以从事的行为,这些行为当中,多数都是之前就有的规定,笔者认为,第(四)项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和第(十)项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这两项是之前都没有的,是新增的。这两项明确指出了当前形势下,投资者和居间人之间产生纠纷的两个痛点,两个关键。实践当中,很多喊单老师,进行喊单指导,提供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投资者根据这些喊单老师的喊单指导,下单操作,甚至是频繁交易,导致产生巨额亏损,其中手续费占了大多数或绝大多数,甚至手续费比投资者的本金损失都多。投资者去维权的时候,居间人可能仅仅是挂名的,没有实控权,对喊单老师等无管理权,导致居间人说的不算,居间人仅仅是挂个名,对居间人约定的义务,根本不去履行,都是喊单老师等履行的,居间人形同虚投,只是成为一个收钱的工具。期货公司落实管理责任的时候,也仅仅是管到居间人,却无法管理居间人后面的隐名人或实控人。这无疑加大了期货公司的风险,当居间人后面的隐名人违规造成的损失,却由居间人或期货公司来承担。而期货公司却无法追究实控人的责任,只有追究居间人的责任,但居间人只是挂名的,又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这时,期货公司只能自己承担责任,期货公司的风险被无限放大。这成为期货公司风控的漏洞。
期货公司如何避免此风险的产生,那就只能加强管理,避免挂名居间人的产生。期货公司不要相当然的认为,居间人产生的责任,其应当独立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办法》的规定,只是说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那如果居间人超出了中介服务的范围,提供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进行喊单指导,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吗?居间人还是独立承担责任?这就没有明确规定了,让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没有可能。
六、期货喊单亏损,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维权的方法有很多,主要包括报警、投诉、信访、诉讼等,哪一个方法都不容易,哪一个方法都不可能说短时间内就能把钱要回来。网上有很多维权的人,都是一些法律咨询公司的,不知道有没有律师证,反正是什么话都敢说,在网上宣称不成功不收一分钱,还说15天之内就会有结果。请问,如果维权这么容易,那么骗子干吗使的?这些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本事呢?作为一个有被骗经历的人,居然还相信这样的话,居然还愿意花钱去请这样的人去维权。如果不花钱,尝试一下,也未尝不可,如果是前期花钱的,那还是算了吧。你为什么会被骗?就是因为你善良,比较容易相信别人,之前没遇到过坏人,觉得世界上的都是好人。被骗之后,还是相信这种话,这都是有被骗潜质的人。
笔者维权这么多年,一直认为,既然是维权,那就没有容易的。如果你的维权很容易,短时间内就要回来了钱,只能说明你比较幸运。你幸运,不代表别人也会这么幸运,幸运是例外,不具有普适性。维权艰难是常态,所以不要对维权的艰难存有幻想,不要寄希望于打几个电话、网上找个维权的、写一封投诉举报信等就能把钱要回来,当然有这么容易要回来的,但不代表你就能这样要回来。你应该做好应付各种困难的准备,比如报警不立案怎么办?警察立案了不去侦查怎么办?抓了骗子没要回来钱怎么办?
很多人听了以上这些困难,可能就对维权没了信心,就放弃了维权。如果你被骗的金额小,可以放弃。但如果你的金额比较大呢?你能放弃吗?放弃了你的外债怎么还?下半辈子怎么过呢?不去维权怎么对得起自己的内心?如果说没有肉体上的残缺,就应当维权到底。
1、黑平台如何维权
如果遇到的是黑平台,那这肯定是骗子了。既然是骗子,那就应当想办法找到骗子,如果找不到骗子,那怎么维权呢?骗子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电话也没有,对骗子一无所知,如何维权?对于这种网络上的诈骗,都是非接触性犯罪,当受害者被骗子拉黑之后,受害者就无法联系上骗子。那还怎么维权?这就是骗子的高明之处,骗子骗了你的钱,还不让你知道怎么骗了你,更不让你知道是谁骗了你。这种情况下,唯一的线索就是资金流向,也就是说,受害者只能根据资金流向去追款。但这个资金流向,除了司法机关之外,没人能够去查,那就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或法院了,也就是说要不报警立案抓人,要不法院起诉收你钱的人,别无他法。
如果有人告诉你,他能帮你追回来钱,那说明他肯定是骗子,或者与骗子有关联,不然他追不回来。既然是这样,你还敢相信他吗?
很多人都说,对于这些黑平台,收钱的人或公司都是假的,都是骗子买的银行卡四件套或公司八件套,根本就不是真正的骗子,这也是对的。骗子就是通过这些来洗钱的,那请问,这些出卖银行卡的个人与出卖公司执照的公司,为犯罪分子洗钱,就不该承担责任吗?刑事责任不承担的话,那么民事责任就不承担吗?如果不承担责任,那么很多人都会出卖银行卡获利了。笔者认为,还是要起诉这些人或公司,要他们承担责任,否则,他们骗子就会抓住受害者的这种心理,知道收钱的人或公司都是假的,不是真正的骗子,所以不会起诉他们,他们就会利用这种方法继续骗人。这些四件套或八件套,被重复使用多次。而这些不承担责任的个人,会继续去注册银行卡,继续出卖获利。因此,受害者一定要让这些出卖个人银行卡与公司营业执照的人承担责任,起诉他们,不然,他们还会继续协助骗子来骗人。不能仅仅让他一句话“身份证丢了”等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2、正规平台如何维权
如果你遇到的是正规平台,相比于黑平台,正规平台你至少能够找的到在什么地方,黑平台你根本就找不到人。所以这是正规平台维权的最大优势。正规平台的维权,正由于人家是正规平台,所以人家不怕你维权。如果平台没有违规,那么你维权是没有用的。如果正规平台有违规的地方,那么你可以抓住其违规的地方,然后来维权。当然前提是你有证据,如果没证据证明平台违规,那么你也没办法维权。
当然对于正规平台的维权,大家都知道,正规平台一般是不会违规的,因为有证监会的监管,出现问题的或违规的,一般是没有监管的,比如居间人,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多的是居间人出现了违规,导致投资者维权的。那么居间人出现了违规,如何维权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居间人的监管方是谁?按照期货公司的说法,期货公司和居间人之间只是一种合作关系,也就是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那就无所谓监管的问题。期货公司也不能把居间人怎么样,最多就是不合作了。他们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双方的合同来约定处理。监管部门都要求期货公司制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那么期货公司是不是严格落实了此制度的要求呢?那不一定。如果期货公司没有来自落实此制度,而此制度是期货公司自己制定的,也就是说期货公司并没有严格落实自己制定的制度,那么期货公司存在违规,也就是存在过错,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在居间人出现违规之后,受害者首先应当向期货公司反映此问题,同时再向期货公司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由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但是关于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证监会一般是不会管的。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只有义务对期货公司的违规进行查处,但对于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他们不管,这属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因此,受害者还是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除非双方能够达成和解。
受害者在投诉之后,有些期货公司会协助受害者来积极协调解决赔偿问题,但是有的期货公司根本就不负责协调解决,也就是说,作为期货公司的客户,客户被居间人套路之后,期货公司根本不管其客户的赔偿问题。这样的期货公司是没有社会责任的,上面已经说的很清楚,居间人出现违规,期货公司就没有责任吗?期货公司不管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他们是利益共同体,也就是说期货公司从此事中也获得了利益,所以才不解决客户的投诉。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想要维权,那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当然,证监会也设立了一些调解机构,调解机构的调解不具有强制力,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这种调解机构没有强制力,既然这样,就不如法院诉讼解决来的直接,由法院来判决认定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的过错及责任问题。没有强制力的调解没有意义,受害者与居间人之间的赔偿问题,有时候很难达成一致,除非受害者不愿意诉讼,最终没办法的时候,只能接受居间人的赔偿方案。
作者:聂成涛律师
笔者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处理了好多正规期货公司的居间频繁喊单、刷单、恶意炒单的案件,现将相关经验总结如下,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期货居间人频繁喊单、刷单、恶意炒单违规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来进行,并不是所有期货公司能够从事。期货居间人根本没有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但是,期货居间人从事的期货喊单,就属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这种做法已经违规,属于非法经营。
实践中,期货居间人的喊单、频繁刷单,一般都统称为恶意炒单,对于以上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对于如何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期货业协会曾经发布《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但并没有实际生效。因此对这一部分属于盲区,但恶意炒单行为肯定是明令禁止的。
业内人士表示,居间人的问题由来已久,一方面其有存在的必然性,扩大了期货行业的影响,也满足了一些客户的理财需要;另一方面,其为了追求收益而进行的代客理财、频繁短线操作等行为,损害到了客户权益。因此最紧迫的是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居间人管理尽早纳入监管轨道,改变期货居间人无人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期货居间人频繁喊单、刷单的目的
关于期货居间人具体的收入构成,主要分为两块,包括期货公司手续费返佣和交易所手续费返还:
1、交易所以上部分手续费的返还
也就是期货公司留存部分的手续费,这个是大部分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居间返佣的来源,每个公司的政策都有所不同。
2、交易所返还部分
这部分是交易所根据期货公司的成交量,资金规模,每个时间周期会返还给期货公司,这部分也是期货居间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这个通常期货公司都有设置业绩门槛。
现在我们知道了期货居间人的收入主要是手续费的,因此,期货公司频繁喊单、刷单、恶意炒单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多收手续费,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
三、期货居间人或居间商的问题及套路分析
现阶段居间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身份,误导客户。在开发客户时,一些居间人私自印制名片,谎称其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当地设立非法网点,聚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尤其是一些居间人在期货经营机构拥有办公场所,更容易造成客户对其身份的误解。一旦客户亏损严重,或居间人对其的获利承诺未实现,客户极易向期货经营机构而非居间人提出诉讼,公司将承担表见代理等诉讼风险。
2、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居间人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客户手续费额度返还的佣金。在居间人被客户指定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间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引发佣金恶性竞争,损害期货行业整体利益。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加剧,很多期货公司的经营方针由开发客户转向开发经纪人,由手续费竞争转变为返佣竞争。拥有较多客户且成交量大的居间人,其佣金比例甚至能占到期货公司手续费净收入的80%以上,大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公司“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导致公司无力改善设施、储备人才、提高服务水平等不良后果,从而影响了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
实践中,期货居间人或居间商的套路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交友为名骗取信任。
2、大师授课、专家喊单指导。
3、频繁刷单、赚取高额手续费。
4、亏多赚少、造成本金损失。
5、承诺收益、引诱开户入金。
以上套路,基本上是非法期货交易的套路,但在正规的期货交易中,也派上了用场。这就让投资者无法区分正规期货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对于非法期货交易中存在的对赌、吃头寸、喊反单、软件幕后操控、虚拟盘等套路问题,在正规期货交易中肯定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正规期货交易中存在了非法期货交易的大多数套路,这实在是一个危险信号。
当然对于以上套路,正规的期货公司是不会做这些的,因为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还是非常严的,做这些套路的,一般都是期货公司下面合作的居间人,这些公司为期货公司发展或寻找投资者,以赚取一定的佣金。本身证监会规定,期货居间人有权获得相关佣金,这是法律赋予了居间人赚取佣金的权利,但居间人如果为了多赚取佣金,就频繁喊单、刷单,这就违规了。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四条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背信、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禁止在业务活动中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相关风险,不得开发不适合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
(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四)不得在业务招揽时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约定共同承担损失;
(五)不得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劝诱客户从事不必要、不合理的交易;
(六)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代理人返还佣金;
(七)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八)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的除外;
(九)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纠纷。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实践中,很多期货公司在给投资者开户的时候,虽然都做了风险提示,但是很多投资者在开户时,都被居间人洗了脑,因为居间人告诉投资者在开户时只需要回答“是,是,是”即可,因此投资者对开户时的风险提示、手续费提醒等都忽略掉了,根本就意识不到其中的风险,导致案件发生后,对以上提示一无所知。
四、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1、维权需要准备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我们投资者或受骗者应当准备以下证据:
(1)相关聊天记录
与相关专家或指导老师的聊天记录是最基础的证据,这也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因为这类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我们受骗者受骗的整个过程,相关分析师或代理商在聊天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的地方,能够在聊天记录中得到充分反映。这类证据在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通常而言,正规期货交易都不允许喊单,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都存在喊单,这是违规的。有的还存在代客理财的情况,更是违规的。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这类证据很多当事人只有部分或全部删除了,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当然没有了这关键证据,不代表不能维权,仍然可以维权,只是维权成本会高一些,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别无他法。
(2)相关交易记录
投资者或受骗者在交易所软件上的整个交易过程,都能在交易记录中得到反映,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在交易所或平台交易的过程或资金损失过程,只要能够登上相关的交易软件,此交易记录基本都能够下载下来。但实践中,许多受骗者无法取得相关交易记录,主要是因为无法登录交易软件,有的交易记录已经被平台删除,也是部分原因。
当然对于正规的期货交易,相关的交易记录肯定都会存在,不会存在不能登录账号的情况。
(3)相关出入金记录
此类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自己银行账户的出入金情况,能够反映受骗者投入的资金情况,以及出金情况,两者之差基本就是投资者的全部资金损失。这类证据受骗者基本都能保存,只需要去银行打印一下银行流水即可。
以上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应当具备的基础证据,但不是所有证据。在维权的过程中,如果这些基础证据都没有或不全,那么维权的难度会增加。如果相关聊天记录没有了,那么再想取得只能由受骗者自己想办法。
2、如何维权
(1)谈判维权
大家在维权的时候,都是希望能够尽快的拿回自己的损失或减少自己的损失。这样的方法,可能也只有协商或谈判解决。因为报警或诉讼,要不就是不立案,要不就是立案之后没人管,诉讼的时间太长、成本太高,能否打赢还有疑虑。正规的期货交易,公安机关基本不立案。
如何协商或谈判?投资者在与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或骗子公司协商或谈判时,都是以投诉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开始的,比如其存在承诺收益、喊单操作、代客理财、频繁刷单等行为。当然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上行为,聊天记录是关键,这些情况在聊天记录中都有反映。
当然在协商或谈判的过程中,如何让骗子公司提高补偿的比例,也是需要一定的方法。比如说很多人会通过去监管部门举报的方式,让监管部门出面帮助协调;有的通过聘请律师出面协调,有的通过警察协助,有的通过拉横幅的方式,给其施加压力,让其提高补偿比例;有的通过媒体曝光方式,让其提高补偿比例,有的还通过在网上发帖子、写文章,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组织群众给其施加压力。以上施加压力的方式,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给其施加压力,风险比较大,有可能钱没要回来,自己还要进行待几天。因此大家在协商或谈判维权的时候,都应当通过文明的方式进行。如果其给的比例非常低,双方差距太大,根本无法达成一致的,那么最后也只能诉讼解决。
(2)法院诉讼
对于正规的期货交易,如何起诉维权则是一个问题。因为正规的期货交易,不会存在非法期货交易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交易无效,从而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的问题。正规的期货交易,所有交易肯定都是有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要求返还投资款,则是一个问题。
那么只能起诉那些违规交易的相关单位,因为他们违规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能从侵权的角度来要求相关违规者进行赔偿损失。
以上是我的经验总结,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本文中并没有全部提到,只是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述。对于正规的期货交易与非法的期货交易,两者的如何维权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希望本文对投资者有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