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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取保候审新规释放宽严相济司法善意本报评论员栗玉晨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
取保候审新规释放宽严相济司法善意

本报评论员 栗玉晨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不同程度的限制,从程序上排除诉讼干扰,使他们能够为辩护做好充分准备。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就取保候审相关制度作出修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释放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善意。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最新修订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制。新规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不同程度的限制,从程序上排除诉讼干扰,使他们能够在更大活动空间内有更多机会和条件与律师见面,发现新证据,为辩护做好充分准备。取保候审反映出行为危害性不大与强制力度缓和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思想。近年来,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讯问工作,从而保证了整个诉讼过程的顺畅。

为规范取保候审程序,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专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提出更高需求,我国刑事政策和对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发生较大转变,《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配套规定相继就取保候审相关制度作出修改,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和刑罚逐渐轻缓化。在这一背景下,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1999年《规定》作出全面修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释放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善意。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准确适用各类强制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治国理政更加突出的位置。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到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再到健全人权司法保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人权司法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些重要论述已经并正在转化为生动具体的司法实践。取保候审新规的发布就是人权司法保障进步的一个侧面。

具体来看,新规首先强调,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从而进一步消除了模糊地带。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增多,外来人口犯罪现象,新规提出,“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这使新规的落地有了更加现实的可操作性。

针对实践中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新规明确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这更加便于实践掌握。此外,简化异地流动审批流程、便利保证金退还途径等一系列既有利于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的务实举措,都令人耳目一新。

新规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其有效实施还有待于各地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不断健全、细化各项工作机制,强化执法指引,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增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打通取保候审工作衔接的“最后一公里”。如此才能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统一起来,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并举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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